清华附中体育馆坍塌事故案例分析报告律师:新征(作者:新征,法学硕士,天心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与协会立 场无关)
2015 年 12 月 21 日,曾致 10 死 4 伤的“清华附中工地脚手架坍塌案”一审宣判。 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涉案工程实际控制人泽中等 15 名被告人 3 年至 6 年不 等的有期徒刑,其中一人被判缓刑。笔者通过查阅《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 工程“12.29”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坍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等资料,作为外行 斗胆对此事发表些不成熟的见解。 1、 微妙而又复杂的多方关系
调查组认为,未按要求堆放物料、制作布置马凳,马凳与钢筋未形成完整的结构体 系,致使基础底板钢筋整体坍塌,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根据调查,施工时违反《钢筋施工方案》第 7.7 条规定,将整捆钢筋物料直接堆放 在上层钢筋网上,施工现场堆料过多,局部过于集中,导致马凳立筋失稳,引起立筋上、 下焊接处断裂;现场制作的马凳所用钢筋直径从《钢筋施工方案》要求的 32mm 减小至 25mm 或 28mm,且马凳布置间距过大,不符合《钢源自文库施工方案》要求的 1m。
——中国未来工程事故处理指导案例 2014 年 12 月 29 日,市海淀区清华附中在建体育馆发生坍塌事故,造成 10 人死亡、 4 人受伤。参建方的施工方 11 人、监理方 4 人,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海淀法院判处 3 至 6 年的有期徒刑。
建工工程建设和创分公司于 2014 年 6 月承建清华附中体育馆及宿舍楼建筑工程过程 中,于同年 12 月 29 日,因施工方诚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施工人员违规施工,致使 施工基坑基础底板上层钢筋网坍塌,造成在此作业的多名工人 10 死 4 伤。
晓凯,项目技术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马凳的制作和安放不符要求检 查不到位,未安排人员对作业人员实施安全技术交底,致作业人员盲目在上层钢筋网上 大量集中码放钢筋。有期徒刑 4 年。 荆鑫,项目部施工员。对作业人员未按要求制作并安放马凳监督检查不力。有期徒刑 3 年 6 个月。
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共 14 人,其中:总包单位 9 人,建设单位 2 人,政府主管 部门 3 人;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共 4 人,其中:总包单位 3 人,监理单位 1 人。
施工方安全员的处分:宝元,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部安全员。未对现场钢筋作业人 员全部实施安全培训教育;对施工现场未按照方案施工、未开展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检查 不到位;未通过检查发现作业人员盲目吊运并堆放大量钢筋物料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 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 12 条第 1 项的规定,责成建工公司给予其开除处分。
2015 年 12 月 22 日法院一审宣判如下: 换丰,施工方法定代表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工程项目实施安全管理和 安全检查,对作业人员在未接受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违反要求施工作业管理缺失,未 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有期徒刑 6 年。 焕良,施工队长。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阀板基础钢筋体系施工作业现场安全 管理缺失,未接受安全技术交底,盲目组织作业人员吊运钢筋、制作安放马凳,致钢筋 码放、马凳的制作和安放均不符要求。有期徒刑 4 年 6 个月。
事故所涉相关单位情况: 1.建设单位:清华大学,时任法定代表人吉宁。使用方为清华大学附属中学,法定代表 人王殿军。清华大学基建规划处(主要负责人保其长)代表清华大学具体负责该项目的
建设管理工作,并成立了项目管理部。项目经理盖世杰。 2.总包单位:建工工程建设(以下简称“建工公司”),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壹级 资质,系第筑工程全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向东,总经理船。 2006 年,东兆长泰投资集团(法定代表人郭向东)和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建工集团”)合资改制了第筑工程,分别占股 51%和 49%。建工公司与第筑工程组 织机构及管理人员相同。建工集团将建工公司纳入下属二级公司管理体系实施管理。 2014 年 7 月,建工公司委派和创分公司(建工公司下属分支机构,负责人冬先)相关 人员参与项目管理工作。备案项目经理叶耀东,商务经理泽中、执行经理王京立、生产 经理王英雄、技术负责人晓凯、安全员宝元。经调查,在工程投标前,叶耀东已被建工 公司安排至其他项目任职。清华附中工程项目实际负责人为泽中。 3.劳务分包单位:诚成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诚成劳务公司”),具有钢 筋作业分包壹级资质,具体负责工程主体结构劳务施工,法定代表人换丰。现场劳务队 长焕良,技术负责人金海,钢筋工工长田勇只、班长雷、组长成才。 4.监理单位:华清技科工程管理(以下简称“华清技科公司”),具有房建和市政工程 监理甲级资质,法定代表人胡斌,总经理永刚。清华附中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郝维民、 执行总监明伟、土建兼安全监理工程师田克军、土建监理工程师耿文彪。 5.设计单位: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清华设计研究院”),具有工程设 计甲级资质,为清华大学控股全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惟敏半岛BOB官方网站。
此外,施工现场管理缺失,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专职安全员配备不足,经营 管理混乱,监理不到位等为事故间接原因。
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建议追究建工公司总经理船等 16 人刑事责任;建议给予建工集团董事长戴彬彬等 14 人党纪、政纪处分;建议给予建 工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向东等多人或单位行政处罚。 根据调查报告,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为,未按施工方案要求堆放物料,施工时 违反《钢筋施工方案》规定,将整捆钢筋直接堆放在上层钢筋网上,导致马凳立筋失稳, 产生过大的水平位移,进而引起立筋上、下焊接处断裂,致使基础底板钢筋整体坍塌; 未按方案要求制作和布置马凳,现场制作马凳所用钢筋的直径从要求的 32 毫米减小至 25 毫米或 28 毫米;现场马凳布置间距为 0.9 米至 2.1 米,与要求的 1 米严重不符,且 布置不均、平均间距过大;马凳立筋上、下端焊接欠饱满。
2014 年 6 月,被告人泽中以建工工程建设的名义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得了清华大学附 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建筑工程,之后,其与建工公司签订了部经济责任承包合同,成 为该工程实际控制人。
该工程由建工和创分公司组织施工,泽中是商务经理、王京立为执行经理、王英雄 系生产经理、晓凯系技术负责人、荆鑫系施工员。
给予建工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向东上一年度收入 60%的罚款,撤职处分并终身不得担 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建工公司董事、总会计师闫德中上一年度收 入 100%的罚款;给予清华附中工程项目备案项目经理叶耀东吊销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终身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给予监理单位华清技科公司 200 万元罚款,吊销其房屋建筑 工程监理甲级资质。
6 月,清华大学基建规划处委托华清技科工程管理担任监理单位,郝维民系总监理 工程师、明伟系执行总监、田克军监理工程师兼安全员、耿文彪系监理工程师。
同年 10 月,泽中与诚成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换丰违规签订了建设工 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并将分包合同容扩大。
违规码放钢筋坍塌致 10 死 4 伤 2014 年 12 月 28 日 17 时许至 22 时许,钢筋组长成才向班长雷请示,并报施工队 长焕良同意后,指示塔吊信号工往基坑基础底板上层钢筋网上吊装 21 捆钢筋。第二天 7 时许,又吊装 3 捆钢筋。然而,上述吊装钢筋并未按照施工方案规定逐根散开码放。 到了 8 时许,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失稳整体发生坍塌,将在筏板基础钢筋体系作业的 多名工人挤压在上下层钢筋网之间,导致 10 人死亡、4 人受伤。
下午 1 点,庭审进行到辩论阶段,被告人王某某与辩护律师之间出现分歧,律师对 认罪的王某某进行无罪辩护,此举引起王某某的不满,他要求律师对自己进行最轻辩护。
王某某的律师则坚持,只能对王某某进行无罪辩护,当庭被告人表示,解除委托, “炒掉”律师,辩护人收拾好文件随即离开法庭。
其他辩护人均强调被告人虽对事故确有疏漏之处,但也有该“减轻处罚”之处。 该工程实际控制人经理某某的辩护人称,事故的主要原因跟其没关系,即使是控制 人,但是没有直接左右事故的发生。 施工队长某某的辩护人称,本起事故为多因一果造成的。总承包人提供钢筋方案不 符,监理也没有尽到管理职责,而某某并没有起到什么作用,其应负次要责任。 监理工程师耿某说,“我有疏漏我认可,但导致直接原因的时间段不在我的职责 围。”
2015 年 12 月 22 日庭审,15 名被告人一齐被带入法庭。宣读起诉书后,只有 29 岁的施工员荆某表示“有意见”。
荆某说,自己 2014 年接触清华附中项目部,被分配到工地做实习生,做一些打杂 的活儿,以及做工程部资料和跑腿。但根据检方证据,该项目施工的钢筋方案就是荆某 编写的。荆某在归案后表示,虽然编写了方案,但却不清楚承重马凳的规格。
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总建筑面积 2.066 万平方米,是集体育、 住宿、餐厅、车库为一体的综合楼;建筑地上五层、地下两层。清华大学为建设单位, 建工工程建设是总包单位。根据现场勘验,事发部位位于基坑 3 标段,深约 13 米、宽 约 42.2 米、长约 58.3 米。事发前,已完成基坑南侧 1、2 两段筏板基础浇筑,及 3 段 下层钢筋绑扎、马凳安放等工作;马凳横梁与基础底板上层钢筋网大多数未固定;马凳 脚筋与基础底板下层钢筋网少数未固定;上层钢筋网上多处存有堆放钢筋物料的现象。 事发时,上层钢筋整体向东侧位移并坍塌,坍塌面积 2000 余平方米。
金海,技术员。明知没有安全技术交底,仍安排作业人员施工。有期徒刑 4 年。 田勇,钢筋工长。未经审批填写钢筋翻样配料单,致使马凳规格与规定不符。有期徒 刑 3 年 6 个月。 雷,钢筋班长。盲目安排成才吊运钢筋。有期徒刑 3 年。 成才,钢筋组长。盲目指示塔吊信号工吊运钢筋,致钢筋未逐根散开码放。有期徒刑 3 年。 相关责任人 郝维民,总监理工程师。未组织安排审查劳务分包合同,与明伟(执行总监,有期徒 刑 4 年 6 个月)对施工单位长期未按方案作业的行为监督检查不到位,未监督钢筋施工 交底、备案项目经理不在岗等。有期徒刑 5 年。 田克军,监理工程师兼安全员。对现场未交底的情况未进行监督。其与耿文彪(监理 工程师,有期徒刑 3 年缓刑 3 年)对作业人员长期未按方案作业的行为巡视检查不到位。 有期徒刑 4 年。 泽中,项目商务经理。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致施工现场安全员数量不足、现场 安全措施不够,未消除劳务分包单位盲目吊运钢筋且集中码放的安全事故隐患,未督促 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有期徒刑 6 年。 王京立,项目执行经理。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安全技术 交底、安全员配备不足等管理缺失,未及时消除现场作业人员违规操作的安全事故隐患。 有期徒刑 4 年 6 个月。 王英雄,项目生产经理。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阀板基础钢筋体系施工现场工 作人员违规制作、安放马凳的行为监督检查不力,未督促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有期 徒刑 3 年 6 个月。
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为,技术交底缺失;经营管理混乱,致使不具备项目管理 资格和能力的泽中成为项目实际负责人,客观导致施工现场缺乏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人员 统一管理的局面;监理不到位,项目经理长期未到岗履职,对项目部安全技术交底和安 全培训教育工作监理不到位,致使施工单位使用未经培训的人员实施钢筋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