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规范水电、燃气、消防、安保、供热、应急设施和疏散系统、急救系统配置合理,设施完备,维护完好,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符合正常使用要求。
2.1.3举办赛事活动期间应有专业医疗机构人员现场保障救护;场馆日常开放期间与相关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确保在场馆活动的伤病患者能够及时获得医疗救护。
2.3.3建立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消防、环境公害及人为破坏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定期培训半岛综合体育电子游戏、模拟演练。
3.1.1体育场馆和区域内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用于提供体育及相关服务的面积比例不低于60%。
3.1.2体育场馆和区域内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全年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天数一般不少于330天,每周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时间不少于35小时。公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每天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时间不少于8小时。
3.1.4体育场馆所属户外公共区域及户外健身器材全年免费开放,每天开放时间一般不少于12小时。
3.1.7体育场馆对老年人、残疾人、学生、军人、消防救援人员和公益性群众体育赛事活动提供更优惠服务,收费标准一般不超过半价。
3.1.8免费低收费开放应覆盖晨晚练等群众健身高峰时段,不得全部安排在用餐高峰等群众健身需求较低的时段。
3.1.9因维修、保养、安全、训练、赛事等原因,不能向社会开放或调整开放时间,应提前7天向社会公告(发生不可抗力和征用情况除外)。
3.1.10按要求填报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服务基本情况信息公开表,并在国家全民健身信息服务平台和场馆显著位置公开。
3.1.12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的困难。具备条件的场馆保留老年人人工服务窗口或者设置便捷通道。
3.2.2体育场馆应充分与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开展合作。应与学校、公益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社会团体、基层文化体育组织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的场地名称、服务时段、收费标准、体育健身指导、意外伤害险等内容。
3.2.4在体育场馆举办的公益性体育赛事活动不少于4场次/年,公益性体育讲座、展览及文化活动不少于4场次/年。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除外。